第三章 服务需求 一、履约地点和期限 : 项目 分包对应地区 , 2024年7月27日-2025年7月26日 。
二、付款方式: 截至 2024年12月31日,供方 完成 对应包组区域 农村低保户、 农村低保边缘户 、 农村特困分散供养人员和一般农村住户参保工作后,需方对供方参保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转账支付市级补贴部分保费;次年,需方调取供方保险公司出险理赔数据,实地抽查调研出险地区参保群众对供方保险公司的服务满意度,对供方整体服务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转账支付省级补贴部分保费。
三、验收标准: 按照响应文件要求及合同中相关规定执行 。
验收程序: 按照《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 2017〕603号)执行,并且符合行业内验收标准。
验收报告: 由采购人出具。
组织验收主体: 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四、服务项目内容 :
1.保险责任。农村低保户、农村低保边缘户、农村特困分散供养人员及一般农户住房保险责任应包括因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 地震、 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等意外事故造成的房屋损失及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2.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凡我市户籍且居住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用于生活居住并具有产权证或合法产权手续的自住房屋及其附属用房,均可自愿参加农村住房保险。 农村住房保险以住房为单位参保,坚决不允许 一房多保。一处房屋居住多个 农村低保户、农村低保边缘户、农村特困分散供养人员 的,以房屋所有人的姓名参保;一处房屋居住多个一般农户的,以房屋所有人的姓名参保。 若一户有多处房屋的,政府只补贴一处住房参加农村住房保险。其他房屋是否参加保险由农户自行确定,保费由农户个人全部承担。 对于 农村低保户、农村低保边缘户、农村特困分散供养人员 ,无自有住房的,原则上不予承保。保险承办机构应进行逐户筛查,剔除不符合条件的参保户,确保人员精准参保。农房保险政策重点保障的是 农村低保户、农村低保边缘户、农村特困分散供养人员 , 保险公司应确保政策覆盖到我市每一个农村低保户、农村低保边缘户、农村特困分散供养人员,坚决杜绝漏保现象。 如有不愿参保或因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保的,必须有本人签字画押的情况说明或农户所在村村书记签字盖章的情况说明。 保险标的为参保农户日常居住的房屋及室内家用电器、衣物和床上用品、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保险标的原则上仅指农村居民用于居住的房屋,芦席、稻草、帆布、塑料布、纸板等简易材料为外墙的,长期无人居住或正在建造的,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非法占用的,已处于危险状态下的,用于生产或经营的房屋及独立于房屋的围墙、厕所、禽畜间、杂物稻草间等简易搭盖建筑,不可作为保险标的进行投保。不能采取以房屋质量状况为前提,有选择性地投保。
3.保险费和保险金额。农村住房保险费为每参保农户20元,农村低保户、农村低保边缘户、农村特困分散供养人员的保费由政府全额承担(省、市财政各补贴10元);一般农户保费个人承担10元,省财政补贴10元。农村低保边缘户必须有民政部门的认定证明。鼓励农户自愿缴费增加保障金额或者增加投保室内财产及农业生产工具和农业生产资料等相关险种,获得更加全面的风险保障。 保险承办机构负责 统计对应区域符合参保条件的 农村低保户、农村低保边缘户、农村特困分散供养人员 及自愿参保的一般农村住户, 收取一般农村住户自缴部分保费, 将以上两部分人群分别形成保单, 根据签订 的两部分人群 保单的数量申请省 、市 财政补贴 。保险金额为每户 6万元(其中房屋保额5万元、家用电器保额0.2万元、衣物和床上用品保额0.2万元、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保额0.6万元)。
4.损失确定及赔偿处理。房屋定损本着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 房屋定损时要根据现场勘查记录、被保险人报损清单、行业相关定额标准、市场询价及聘请专家作出的技术鉴定等材料,核定本次 灾害或 事故造成的损失。房屋发生全部损失时,如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其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房屋发生部分损失时,应按照保险房屋经维修后仍正可常使用的,按照房屋发生损失前的建筑面积和建造标准、使用坚固材料、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计算维修费用。保险赔款在扣除保险单列明的免赔金额后按照实际所需的维修费用计算。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确定受损房屋的损失金额原则上应以修复为主,如受损房屋无修复价值或修理费超过其实际价值,需按全损或推定全损处理。一般情况下,如受损房屋发生下列情况,应按全部损失进行赔偿:房屋主体结构毁坏;墙基冲毁,难以修复;房屋结构濒于崩溃、倒毁,必须进行拆除重建的。
5.理赔服务。保险承办机构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符合我市农村特点的查勘、定损、理赔的服务流程、时限和工作方案,建立查勘定损工作联动机制,并针对重大灾害事故制定大灾理赔应急预案 。 保险承办机构 应确保在损失确定后 10日内完成全部赔付。一般情况下,赔款金额1万元以上的案件手续齐全应在5个工作日内,1万元以下、5000元以上的案件手续齐全应在3个工作日内,5000元以下案件手续齐全应在当日完成赔付 。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保险承办机构 应按照 保险条款 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承办机构要建立健全赔款发放到户的保障机制,通过建立理赔公示制度和赔款支付回访制度,保证理赔结果的公开性和真实性。
6.承保方式。全市农村低保户、农村低保边缘户、农村特困分散供养人员和一般农户住房保险采用政府购买服务与个人自缴相结合的保险方式,市应急 管理 部门代表政府与保险承办机构签定保险协议书。
7. 保险承办机构应具备较完善的农村保险服务网络及与业务规划相匹配的专业人才,在开办的县级区域应设立分支机构。 保险承办机构应 配备专门的数据统计人员,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农村住房保险参保户 清单 和承保理赔等相关数据信息,并保证承保情况和理赔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8.保险承办机构 应具有较完备的农村住房保险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能满足农村住房保险业务发展、内控管理、理赔服务和防灾防损等需要;具有较为稳健的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规划,以及完备的大灾风险应对预案;上一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在 100%以上。
9.保险承办机构 要以市场化经营为依托,确保公司的独立正常运营,逐户宣传农村住房保险政策。通过印发 明白卡、张贴海报、开展政策解读等方式, 明确告知 参保农户 保险责任范围、补贴政策、赔偿标准、理赔服务理念等内容 ,充分履行保险公司的告知义务,保障农户知情权,做到家喻户晓。
10.保险承办机构 要加强农村住房保险基础信息的管理,应采集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等相关要素信息,理赔信息应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房屋地址(门牌号、四至或地块位置)和用于领取赔款的资金帐号等,并录入公司核心业务信息系统。
五 、 承保能力数据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指标名称 | 数据 |
1 | 资本金 | |
2 | 公积金 | |
3 | 承保能力 | |
说明:本项目主要考核投标单位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
损失范围的自留责任,即承保能力 =(资本金+公积金)×10%。承保能力额度越高说明该公司的业务承接能力越强。根据本次招标项目各险种承保能力的相关数据,判断投标人对统保项目的承保能力强弱,承保能力越强,对该项目越有利。
六 、 偿付能力数据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指标名称 | 数据 |
1 | 实际偿付能力 | |
2 | 最低偿付能力 | |
3 | 偿付能力充足率 | |
说明:偿付能力充足率是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指标,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除以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偿付能力充足率越高,说明该公司对于赔款的偿付能力越强。根据中国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年第1号令《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第 37条规定: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下列三类,实施分类监管:
(一)不足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 100%的保险公司;
(二)充足 I 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 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
(三)充足 I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